男子輪胎胎紋深度不足控警刁難 法官判免罰
男子胎紋不足被裁罰,經申訴後免罰。圖為士意圖。(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張姓男子去年10月間駕駛曳引車行經中山高中部路段,被員警以「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為由當場舉發,裁罰4500元,張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以採證照片無積極證據證明胎紋不足,撤銷原裁罰。
張男去年10月4日上午10點多,駕駛曳引營業用半拖車行經中山高南下194.5公里處,被員警以其有「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當場舉發,遭監理單位裁罰4千5百元。
張男認為,他並沒有胎紋深度不足問題,輪胎在地上滾久了,難免會磨損,但他的胎紋仍有深度,警察刻意刁難他。
告發的員警說,當事人確有「行駛高速公路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之違規,亦有可能構成「輪胎膠皮脫落」,裁處原告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法院當庭勘驗蒐證光碟結果,發現畫面中並沒有看到磨耗指示點,畫面無法對磨平做立即判斷,因此尚無法明確認定原告所駕駛的半拖車有輪胎胎紋深度不足之情形。
法院也將原告輪胎之照片送交彰化監理站再做確認並鑑定,經函覆以「經本站檢視採證照片查圖面所指並非磨耗指示點,故無法判斷胎紋深度是否符合規定」等語。所以均缺乏積極之證據資料足以證明駕駛違規。另,由原告輪胎照片可知,輪胎胎皮僅小塊破皮、凹陷,亦難認符合處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