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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處燒炭自殺 遺產要賠房東212萬

46歲謝姓男子去年在中和租屋處燒炭自殺,只留遺書給游姓房東致歉,還說若房子有損害,願以他名下在台中的房產賠償。(資料照)

46歲謝姓男子去年在中和租屋處燒炭自殺,只留遺書給游姓房東致歉,還說若房子有損害,願以他名下在台中的房產賠償。(資料照)

2016/05/05 14:5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46歲謝姓男子去年在中和租屋處燒炭自殺,只留遺書給游姓房東致歉,還說若房子有損害,願以他名下在台中的房產賠償,由於他在世上並無親友,游因此先向法院聲請確認遺產管理人,由陳姓地政士擔任,再提求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謝明知凶宅將使房屋受損,仍選擇在該處自殺,判陳須在遺產範圍內賠212萬。

據查,謝男的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歿,祖父母無設籍資料,他也未婚沒有子女,查無兄弟姊妹,死後在台中市留有一筆土地資料。

90年間,謝男冒名向游租屋,去年3月4日,被發現在租屋處自殺,現場留有火盆;另外他留下遺書給房東:「游房東,真是對不起,住了數十年,給你添麻煩,如果任何房屋損失,請用台中房屋來請求損害賠償!」

因他沒有親屬,警方曾發出無名屍公告,希望親屬前來指認,至今仍無人來認領。游擔心權益受損,先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依職權函詢台中市地政士公會,經公會推薦陳姓地政士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院認為,陳對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且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裁定陳為遺產管理人,但財產若有剩餘須歸還國庫。

游再提求償指,他的房屋成為凶宅,至今仍閒置,知者卻步不願承租也不敢買,加上遺書有願意賠償,可見他故意造成房價減損,求償價值比例30%,以房價850萬折算約255萬;對此,陳男主張,遺書是否為謝所寫,仍有疑義,且一般凶宅貶損率約為20%至25%。

法官認為,謝在租屋處自殺,應無欲造成房屋減損,但依遺書來看,他已認知在該處自殺,將使房屋成為凶宅,他人將心生畏懼不敢貿然在屋內生活,使房屋難以出租或出售,已造成房屋價值減損,其行為有過失,貶損率以25%為準,判賠212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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