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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找代理孕母來台產子 仲介遭起訴

卵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卵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2016/05/02 18: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陳姓男子透過仲介,先購買泰國籍女子的卵子,再由泰國女子當代理孕母,來台為自己產下一子,新竹地檢署依違反人工生殖法起訴陳姓女仲介。

起訴書指出,陳女得知陳男有意以代理孕母之方式傳宗接代,竟與馬來西亞籍黃姓男子意圖營利,居間介紹,由陳女於103年10月間,在新竹市居間介紹陳男以泰銖16至18萬元購買泰國籍女子卵子,另支付泰銖52萬5000元作為促進排卵費用,及泰銖115萬元作為代理孕母費用。

陳男同意後,於103年12月6日至11日、104年1月9日至11日至泰國取出精子,與購得卵子以人工生殖方式結合為受精卵2顆後予以冷凍保存,另由黃男於104年7月間尋得RUNGJOO同意擔任代理孕母,而於同年7月24日至柬埔寨某醫院將受精卵解凍並植入RUNGJOO子宮,RUNGJOO隨即返回泰國,嗣經檢驗確定有1受精卵成功著床,懷孕期間每月可獲泰銖3萬5000元。

嗣後RUNGJOO於105年3月4日以期限14日之觀光簽證入境我國,投宿於新竹市某旅館,然後在醫院產下1子,隨即交由陳男照料,約定RUNGJOO返回泰國後另可得泰銖20萬元報酬。

全案經醫院通報內政部移民署新竹市專勤隊循線查獲。檢方表示,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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