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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謀欺詐風災財 環保聘僱員判8年6月

    2016/04/22 12:22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徐姓男子受聘台東縣環保局,竟為圖謀私利,於98年11月間與承辦「莫那克風災漂流木清除委辦勞務監督技術服務」廠商、李姓舊識男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緊急財物,私匯310萬元風災漂流木清除緊急採購案中開標業務費31萬元;案經台東縣調站循線查辦,台東地方法院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8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判決書指出,徐男自96年5月1日至97年3月31日,及98年5月21日起至99年3月31日止期間,擔任環保局廢棄管理科約僱人員,辦理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包含漂流木與廚餘回收再利用等相關業務,依法屬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未料卻私舊情,與互有往來的李姓環保科技公司經理,藉由職務機會詐財及偽造文書,明知環保局並無辦理「莫那克風災漂流木清除委辦勞務監督技術服務」緊急採購,竟於98年11月間向李嫌謊稱若有意承攬,須先匯款31萬元押標金,並由其代為處理押標金,即可向環保局簽約。

    李所屬公司不疑有他,會計人員因而登載錯誤,徐嫌為避免東窗事發,及取信不知情的李,先將職務上辦理購置的2輛輪式鏟裝機開標紀錄為底稿,又再偽造文書。法官調查,徐在99年1月邀同李及其洪姓公司負責人間前往環保局簽約,事後遭李以契約書尚待長官核可用印而取回,李、洪2人遲未收到用印完成的契約書,向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查詢,始知受騙。

    法官認為徐男雖無前科,但身為公務部門約僱人員,本當謹守分際,恪遵職守,卻因一時貪念而利用職務機會向一般民眾詐取財物,並偽造開標紀錄及政府公文書行詐術,影響公務機關廉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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