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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未開鋒長劍到醫院 蒙面男被罰3000元

    葉姓男子去年7月31日下午,戴墨鏡、黑色口罩、黑色手套,並且帶著以黑布包裹的長條狀物品,坐在成大醫院(見圖)骨科大樓休息室。(資料照,記者林耀文攝)

    葉姓男子去年7月31日下午,戴墨鏡、黑色口罩、黑色手套,並且帶著以黑布包裹的長條狀物品,坐在成大醫院(見圖)骨科大樓休息室。(資料照,記者林耀文攝)

    2016/04/16 15:58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葉姓男子以劍袋攜帶中國劍到醫院,因為拒絕院方人員盤查,醫院報警處理,警方以葉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器械,將他以涉嫌違反「社維法」送辦,葉男雖辯稱中國劍並未開鋒,不具殺傷力,但法院不採納說法,還是裁處新台幣3000元罰款,中國劍則予以沒收。

    葉姓男子去年7月31日下午,戴墨鏡、黑色口罩、黑色手套,並且帶著以黑布包裹的長條狀物品,坐在成大醫院骨科大樓休息室,由於造型特殊,引起關注,成大醫院駐警隊據報到場了解後,懷疑他攜帶傷害性器械,要求查看包裹內物品,但遭葉男拒絕,因駐衛警不具警察職權,於是通報警方將他帶回了解,事後被警方移送。

    庭訊時,葉男表示自己攜帶之中國劍並未開鋒,只是工藝品,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刀械。且當時為免驚擾四周民眾,還收藏在黑色長袋中,攜帶過程中從未展示或揮舞,警方到場時亦配合調查,並無傷人意圖。

    但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即可構成,意思是只要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就符合條件,中國劍雖未開鋒,但也符合這標準。如果有開鋒,屬於管制刀械,則將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屬於不同罪責,判決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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