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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憑報告、手繪圖開紅單 法院判不罰

張姓男子被控駕車違規左轉,挨罰600元。張不服主張,警方僅以職務報告與手繪現場圖就開單,開單警則堅稱,親眼目睹,於法有據,卻拿不出其他證據佐證。基隆地院判處張不用受罰。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張姓男子被控駕車違規左轉,挨罰600元。張不服主張,警方僅以職務報告與手繪現場圖就開單,開單警則堅稱,親眼目睹,於法有據,卻拿不出其他證據佐證。基隆地院判處張不用受罰。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2016/04/14 15:1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張姓男子被控駕車違規左轉,挨罰600元。張不服主張,警方僅以職務報告與手繪現場圖就開單,開單警則堅稱,親眼目睹,於法有據,卻拿不出其他證據佐證。基隆地院認為,張被控違規的路口有7支攝影機,竟沒有一支拍到,顯不合常情,判處張不用受罰。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去年9月駕車行經台中市東區雙十路口,被警方攔下開了一張違規左轉的紅單,挨罰600元台幣。

張不服認為,他當時,並未違規左轉,請警方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台中警方僅以一張手繪現場圖與開單警員的職務報告,強調是開單警員親眼看到張違規,且開單警員與張並不認識,沒有理由栽贓張違法。

基隆地院審理時,要求開單警員到場說明,但開單警員並未前來。

法院認為,張被控違規的路口有7支攝影機,沒有可能沒拍到張違規左轉,若真的沒有攝影機拍到張違規事證,路口監視器攝影機,不等同於形同虛設,且警方僅憑一張手繪的現場圖與職務報告就開罰,並無法佐證張真的違規左轉,因此張的主張有理由,判張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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