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觸碰女同學胸部 少年父母賠10萬
2016/04/11 15:2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王姓少年前年間,邀女同學小美(化名)到籃球場打球,小美因而於放學後搭車到王少住處樓下等待,王卻趁此時以手肘觸碰胸部,還拉小美手欲摸他的生殖器。被害者提告求償,新北地院判王姓少年其父母賠償小美10萬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前年5月間,小美指控,當天她放學後,搭公車到王少住處樓下等待,王一下樓就伸狼爪搓胸,還抓住她的手,欲觸碰自己的生殖器,她強力掙脫而未遂。案發後,小美及其父母提出求償100萬元。
王姓少年及其父母主張,王只有以手肘觸碰小美胸部,雖有不當,僅是性騷擾,並非妨害性自主,案發後,兩人都曾受學校輔導,小美並無異狀。法官認為,王姓少年行為已造成被害者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判賠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