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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混油案若上訴 將移智財法庭

頂新劣油案,日前魏應充(中)於台中高分院,進行第二次準備程序庭。(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頂新劣油案,日前魏應充(中)於台中高分院,進行第二次準備程序庭。(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2016/03/25 15:1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味全混油案今天宣判,檢、辯雙方若上訴,因刑法「商品虛偽標記罪」屬智慧財產法院的專屬管轄法院,只要刑案罪名包含此罪,二審將移由智財法院審理,並且二審即定讞,定讞後除非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或出現可聲請再審的新事證,否則就將在二審定勝負,對於檢辯雙方都是莫大壓力。

魏應充等人被控刑法詐欺、虛偽標記、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攙偽假冒罪,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被告所犯刑事罪名中,如有任何一條屬於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管轄範圍,則應向智財法院提出上訴,包括刑法第255條的虛偽標記罪。

虛偽標記罪為智財法院專管,因此全案若上訴,二審將統包移由智財法庭審理,相同狀況的前例還有富味鄉、大統長基2案。

大統長基被控以銅葉綠素調色,混充為純橄欖油等多款食用油,前董事長高振利一審被彰化地院依詐欺、商品虛偽標記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判刑16年,大統長基併科罰金5000萬元,智財法院二審改判12年,公司併科罰金3800萬元確定。

富味鄉於宣稱純度百分之百的的黑芝麻油中,混入較低價的黃麻油,被控虛偽標記與違反食衛法,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瑞禮一審各被判刑1年2月、緩刑2年、各繳國庫2500萬元;二審智財法庭改判1年10月,緩刑4年,繳國庫金額不變,富味鄉公司無罪定讞。

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10月針對富味鄉公司無罪的定讞判決,認為適用法則不當,且與大統長基案的判決見解矛盾,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請求做出統一見解,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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