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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翁猥褻女子 脫褲「不舉」…算性侵未遂

    彰化縣一名施姓老翁猥褻一名中度智能不足的年輕女子,但在脫褲子後「不舉」,被依強制性交未遂起訴,不但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而且要賠償被害人30萬元。
。情境照,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彰化縣一名施姓老翁猥褻一名中度智能不足的年輕女子,但在脫褲子後「不舉」,被依強制性交未遂起訴,不但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而且要賠償被害人30萬元。 。情境照,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6/03/03 10:36

    〔記者林良哲/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施姓老翁猥褻一名中度智能不足的年輕女子,但在脫褲子後「不舉」,被依強制性交未遂起訴,不但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而且要賠償被害人30萬元。

    判決書指出,這名施姓老翁(70歲)獨居在彰化縣埔鹽鄉,他發現一名中度智能不足的年輕女子(26歲)經常騎腳踏車從其門口經過,在101年12月間,老翁將女子攔了下來,並拉她進入屋內猥褻,撫摸其胸部以及下體,之後又脫下自己的褲子,以生殖器磨擦女子的陰道,卻因「不舉」而作罷了事,而老翁也給對方200元做為報酬。

    事後,該名女子找上其小學時代的老師哭訴,老師帶她到警局報案。在警訊時,老翁強調:「我就用手摸她大腿,摸胸部,她也一直笑,也算她有同意…她很高興,我沒有勉強她。」

    檢方偵辦之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將老翁起訴,法官審理時,老翁辯稱自己已經「不舉」,根本無法性交,但法官認為,依老翁當時行為觀之,如果說只要猥褻被害人以滿足其性慾,僅須以手撫摸即可,無再脫褲子,並以其生殖器摩擦被害人的陰部,因而其行為的目的,應有意對被害人為性交,而非單純猥褻而已,最後判處老翁有期徒刑2年確定。

    除此之外,被害人也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審理之後,認為老翁雖在脫褲子後「不舉」,卻已構成侵害,判處他要賠償被害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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