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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行程2大學溺斃 導遊判無罪

帶團旅遊的羅女附和學生提議變更行程戲水,2名男大生卻不慎被大浪捲走溺斃,檢方將羅女提起公訴,法官審理後認為羅女並無公權力可禁止學生戲水,羅女行為與男大生死亡結果不具因果關係,判羅女無罪。(資料照,記者蔡宗憲攝)

帶團旅遊的羅女附和學生提議變更行程戲水,2名男大生卻不慎被大浪捲走溺斃,檢方將羅女提起公訴,法官審理後認為羅女並無公權力可禁止學生戲水,羅女行為與男大生死亡結果不具因果關係,判羅女無罪。(資料照,記者蔡宗憲攝)

2016/02/25 10:14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帶團旅遊為業的羅女附和學生提議變更行程戲水,2名男大生卻不慎被大浪捲走溺斃,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羅女提起公訴,法官審理後認為羅女並無公權力可禁止學生戲水,羅女行為與男大生死亡結果不具因果關係,判羅女無罪,此案還可上訴。

103年6月24日下午,墾丁南灣海域浪高超過1公尺,因海象不佳,墾管處已在沙灘上插設紅旗警告遊客不可戲水,但幾名逢甲大學的學生卻無視警告下海玩水,導致蕭姓及涂姓兩名男大生不幸溺斃,家屬認為負責帶團旅遊的羅姓女導遊應負起刑責。

但羅女表示,她並非導遊,而是隨團服務人員,當天是學生同意變更行程,她有告知戲水學生,若沙灘上的水碰到小腿就要上岸。

檢察官認為,羅女以帶團旅遊為業,旅行社指派她擔任逢甲光電系28人團導遊,到南灣沙灘並不在遊程之內,但羅女卻附和學生提議,變更行程,到了南灣後,又未善盡安全維護義務,勸阻學生戲水,雖然2名學生不顧危險下水,要為自己的不幸負過失之責,但羅女的疏失與被害人死亡亦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法應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該案羅女身分為旅行社派遣的隨團服務人員,雖規定應注意遊客安全,但不能將遊客死亡結果,均歸咎於隨團服務人員違反客觀的注意義務,而認定有刑法上過失,羅女附和學生變更行程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並不具相當因果關係,2名死者是突遭大浪襲捲,屬事發突然,縱然羅女在場也猝不及防,加上檢方無積極證據證明羅女過失犯行,依法應予被告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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