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簽父母聯絡方式…變成擔保?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南部人張女北上找到陪酒工作後,但沒錢租房子,遂向經紀人林男借錢租房;借錢過程中,張女簽下爸媽聯絡方式使林男放心,但事後未依約還款,被告偽造文書。法院開庭時,林男主張女簽下父母聯絡方式象徵擔保對象,但法官認為,張女簽名前,林男未明確說明簽名用意,因此判張女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民國101年12月,張女北上,順利找到陪酒工作,但她暫時沒錢租屋,就連生活費也拮据,遂向經紀人林男暫借花用;豈知,張女未依約還款,遂被依詐欺罪告上法院,但此部分不起訴,她再被告偽簽父母聯絡方式,日前法院開庭。
開庭時,林男主張,張女當時手頭緊,開口就像他預支薪資4萬元,並簽立借據、本票,另提供其父母的姓名與連絡電話為憑,讓他相信張女有意清償,所以當下就借支4萬元薪水,認為張女即便未還款沒事,但偽簽部分仍泛偽造文書。
但法官認為,林男要對方簽字時並未說明用意,僅使對方認為為聯絡之用,因此未構成偽造文書的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