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告親生父獲勝 每月獲扶養費6千元
黃姓高中生告父請求給付每月2萬元扶養費,法官考量黃父仍要扶養未成年女兒,判准每月給付兒子6000元扶養費,全案仍可抗告。(情境照)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黃姓高中生自小父母離婚,他跟著母親生活,因母親中風且低收,生活困頓恐無力升學,他告父請求給付每月2萬元扶養費,法官考量黃父仍要扶養未成年女兒,判准每月給付兒子6000元扶養費,全案仍可抗告。
判決書指出,被告黃父與妻子於89年離婚,約定由母單獨扶負起養兒之責,雖然收入不固定,仍獨力扶養兒子到17歲高中,但母親也累倒中風臥床,母子僅靠低收補助過活,面臨斷炊與休學壓力,兒被迫告父請求給付扶養費。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認為,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不因離婚而影響,因聲請人現仍在學,無謀生能力,也無自有財產維持生活,為人父親依法負有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況且黃父月薪約4萬元,較前妻優沃,判高中生勝訴,生父每月需給付扶養費。
不過,法官審酌黃父另有11歲未成年女兒需扶養,黃母按月領有家庭生活補助5900元,以及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5900元,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佈高市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9735元,裁定被告黃父每月給付兒子6000元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