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骨塔產權不是她的 要祭拜父親被拒提告敗訴
鄭姓女子和姊妹因父母親扶養問題撕破臉,父親過世後,母親和姊姊不讓鄭女送終及進到靈骨塔祭拜,鄭女氣得提告。高雄一家殯葬業者在大崗山下靈骨塔前,舉辦「壽服時尚走秀」活動,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蘇福男攝)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鄭姓女子和姊妹因父母親扶養問題撕破臉,父親過世後,母親和姊姊不讓鄭女送終及進到靈骨塔祭拜,鄭女氣得提告,索取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並請求進到塔內祭拜,但法官認為,塔位是姊姊所有,鄭女雖有權祭拜,但不能干涉他人財產自由,予駁回。
鄭女提告指出,100年9月時,母親偷走父親的證件,將父親送到安養院,她得知後,多次前往探視,卻被母親阻止,還在與安養院的合約中載明,不讓鄭女行使探視權,甚至連父親往生時,也沒有通知她,最後沒辦法送終,讓她感到遺憾及難過。
鄭女表示,父親的骨灰應是所有繼承人共有,祭拜也是屬於所有權行使的方式,母親和姊姊不應拒絕她。
鄭女的姊姊及母親指出,原本一家人和樂融融,父親也將房屋借名登記在鄭女名下,93年時鄭女態度卻180度大轉變,開始主張房屋所有權,還想將父親趕出家門,調解後才同意讓雙親居住至終老,但之後仍不斷有爭執,為了避免鄭女有不孝和傷害的行為,才不同意其看父親。
鄭女的姊姊及母親認為,父親生前就不同意鄭女來祭拜,況且靈骨塔的產權也不屬於鄭女,他們有權拒絕鄭女祭拜。
法官認為,當初鄭女的父親患有腦動脈阻塞、阿茲海默症等疾病,經法院監護宣告,選定鄭女母親為監護人,在法律上是適合保護和照顧鄭女父親的人,其對於鄭女可否探視父親的決定,應予尊重,此外,鄭女雖有權祭拜,但不能干涉姊姊的財產自由,判鄭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