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男潑辣椒水搶高中生求輕判 你猜法官怎麼判?
台中34歲壯男持辣椒水攻擊高中生並搶劫,遭法官依強盜等罪,重判徒刑8年2月。圖為辣椒。(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正值34歲壯年的許姓男子,需要錢買毒品,拿著美工刀與辣椒水,去年9月間在台中市搶劫路人,他還刻意找穿制服或背著書包的高中生犯案,法院審理時,律師希望法官能援用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給許男減輕其刑,台中地院法官卻認為,除了許男坦承犯行之外,找不到許男有可憫恕之處,還故意對未成年少年潑辣椒水搶劫,依強盜等罪,重判徒刑8年2月。
判決書指出,許男因吸毒入獄,但他在2014年9月出獄後,於2015年9月24日凌晨,持2把美工刀與辣椒水,先到台中市霧峰區竊取機車後,於同一天清晨6時33分騎贓車行搶,見楊姓高中生要上學,對其臉部潑灑辣椒水搶奪手機,在2分鐘後6時35分,又用同一手法搶奪林姓高中生財物,但林姓高中生反應快,立即離開現場而未遂,許男把搶得的手機賣掉,得款買毒品吸食。
2名高中生的眼睛紅腫但無大礙,律師強調,許男被捕後坦承犯罪,希望法官援用刑法第59條,許男犯行「顯可憫恕」而減輕其刑。不過,台中地院卻認為,許男故意找未成年的高中生犯案,在案發時,2人還穿著制服背著書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男必須加重其刑2分之1。
台中地院認為,許男出獄僅1年就犯罪,屬於累犯,「顯可憫恕」指的是犯罪有特殊原因,社會一般人都會給予同情,許男正值壯年,潑灑辣椒水搶劫高中生,社會一般人都痛惡這種行為,不可能會同情,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對未成年人攜帶凶器強盜與未遂罪,判處徒刑8年2月,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