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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起口角 男子持火龍槍射傷友人

張男與友人酒後起口角,遭獵槍射中送醫。(資料照,記者陳祐誠翻攝)

張男與友人酒後起口角,遭獵槍射中送醫。(資料照,記者陳祐誠翻攝)

2016/01/23 12:51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去年6月間,曾姓和張姓男子幫人除完草後,相約在高雄桃源區建山里喝酒聊天,但兩人卻因而起口角衝突,曾男竟回家取了1把火龍槍朝張男腳部開槍,張男連中7彈,但送醫後開刀救回一命,檢方雖依殺人未遂起訴曾男,但法官認為,曾男沒有殺人犯意,僅構成傷害罪,且雙方和解撤告,諭知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6月24日下午,31歲曾男與21歲張男幫雇主除完草後,倆人相約前往桃源區建山里某民宅喝酒,酒過三巡,雙方卻一言不和開始吵架,過程中,張男隨手抄起椅子準備丟擲曾男,還嗆曾男:「「你回去拿槍啊!」

曾男不甘被嗆,竟回家拿了把火龍槍,回到民宅後在距離張男約10幾公尺遠的地方,朝他的腳部開槍,雖然曾男只開了1槍,但因火龍槍為散彈槍,槍管射出7發子彈後,造成張男左上胸腹部、右腳與左腳中彈,經送醫搶救後挽回一命。

檢方偵查時,認定曾男射殺張男的身體要害,依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另涉槍砲罪則不起訴;案經高雄地院審理時,曾男辯稱不知道槍管裡有火藥、彈丸,加上酒醉誤扣板機,不是故意要殺人。

合議庭認為,這把被查扣的火龍槍是曾男已過世的祖父所留遺物,長期由曾男保管,曾男也拿這把槍去打獵過,不可能不知道裡面有裝填火藥、彈丸,且張男連中7彈,不可能如曾男所言只是槍口朝地面誤扣板機。

但合議庭也發現,張、曾兩人時常邀約聚餐並無深仇大恨,曾男沒有致殺害張男的動機,且從張男傷勢情況,認定僅構成傷害故意,但因傷害屬告訴乃論,兩人也已經和解,且張男撤告,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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