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網友判3年多 民事逆轉免賠

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8歲的少女小萱(化名),兩人相約外出,當晚林男提議看夜景遭拒,竟直接驅車前往汽車旅館,和小萱嘿咻兩次,刑事部分被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10月徒刑,家屬另提民事求償100萬元,卻上演大逆轉,法官認為當時小萱未對外求援,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判免賠。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8歲的少女小萱(化名),兩人相約外出,當晚林男提議看夜景遭拒,竟直接驅車前往汽車旅館,和小萱嘿咻兩次,刑事一審被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10月徒刑,家屬另提民事求償100萬元,卻上演大逆轉,法官認為當時小萱未對外求援,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判免賠。
小萱提告指出,林男將車開到汽車旅館,將她強拉下車,兩人進到房間後,林男先去浴室放熱水,接著對她性侵,完事後林男回到浴室洗澡,出來後第二度性侵她。
小萱表示,進汽車旅館時,她曾想要呼救,但因為門反鎖,她不知道該怎麼辦,林男沒有恐嚇她不能逃跑或求救,也沒有動手施暴。
刑事一審判決指出,小萱才剛滿18歲,僅有賣飾品半年的工作經驗,遇到這樣的事情,心理狀況已瀕臨崩潰,當時沒有抓住空檔對外求救,未違背常情,林男為了性慾,違反小萱意願發生性關係,事後否認犯行,無悔悟之心,判3年10月徒刑;但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林男無罪。
家屬另提告求償100萬元,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當時小萱沒有外顯行為,進行求援或逃跑,事後再指稱性行為違反其意願,提告求償,難認定是強制性交,否則任何合意性交,都有可能因為其中一方後悔,而使另外一方面臨賠償責任,本案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