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鄉長賄選案 鄉長之弟判無罪
2015/12/15 13:34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第17屆琉球鄉長、縣議員選舉賄選案,屏東地方法院判處鄉長陳隆進樁腳黃文裕、黃天蔭兩人各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陳隆進之弟陳隆發及樁腳念進慶則判決無罪。
黃文裕、黃文蔭在琉球鄉長、縣議員、鄉民代表選舉時,分接受甲男交付4萬8千元及4萬元進行賄選,期約投票鄉長投給陳隆進、縣議員給投給洪慈綪、鄉代投給陳坤木,被檢、警查獲後,兩人坦承犯案,供出賄款由陳隆進之弟陳隆發所交付。
但法官審理時卻發現兩人的供詞與交付的時間和地點有所誤差,無法證明陳隆進是交付賄款之人,而另一名樁腳念進慶也因為罪證不足,因此判決陳隆進、念進慶兩人無罪,黃文裕、黃天蔭兩人因違反選罷法,除了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外,並追繳賄選的金額,還得分別向公庫支付10萬及5萬元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