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8年前被判假結婚 現在配偶欄還是她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台灣男與中國女假結婚,8年前被法院判有罪,但正式婚姻關係卻仍持續至今,怎麼會這樣?
基隆市一名徐姓男子14年前受到3萬元誘惑,前往中國假結婚,娶回一名黃姓女子,8年前覺得心虛,向警方自首,被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沒想到刑事被判有罪,兩人的婚姻關係卻仍延續著,直到最近徐男覺得配偶欄上仍是黃女的名字,恐損及權益,才至民事庭提起「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法官確認兩人為假結婚,准許徐男請求,終結兩人「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
徐男貪圖3萬元,90年1月由綽號「阿德」的男子仲介,先與黃女在中國結婚,再回台灣登記,未料黃女僅來6個月就出境,隨即下落不明,徐男擔心受拖累,每天過著煎熬的生活,96年8月透過里長向警方自首,被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等罪判刑,得易科罰金6萬7500元。
雖然刑法判兩人為假結婚,但民法上兩人的婚姻關係還是存在,14年來,徐男身分證配偶欄始終寫著黃女名字,形成「假老婆,真婚姻」的怪象,直到今年,徐男經人提醒,認為可能損及自己及家人權益,才向法院提起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審理後,認為徐男前已判刑有罪確定,假結婚事證明確;另根據中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惡意串通以合法掩飾非法均屬無效。綜上,准許徐男請求,讓他恢復睽違14年的「自由身」。
律師李慶峰指出,假結婚被判有罪,屬於刑法範疇,若當事人沒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或無效,該婚姻仍是「有效成立」。為避免刑事和民事法律關係不一致,建議政府機關可於刑事判決確定後,考量增加由檢察官、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等主動提起民事確認訴訟,解決此一怪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