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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由豪債留台灣 意外害銀行專員丟飯碗...

    新光銀行1名負責催收東雲案款項的楊姓銀行專員,因未在收到支票當天就將款項存入銀行帳戶,慘遭銀行資遣。(資料照,記者詹朝陽攝)

    新光銀行1名負責催收東雲案款項的楊姓銀行專員,因未在收到支票當天就將款項存入銀行帳戶,慘遭銀行資遣。(資料照,記者詹朝陽攝)

    2015/12/11 12:29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東帝士集團前總裁陳由豪當年「債留台灣,錢進中國」,其集團旗下的東雲公司更留下數十億元聯貸本金,結果1名負責催收東雲案款項的楊姓銀行專員,因未在收到支票當天就將款項存入銀行帳戶,慘遭銀行資遣,楊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解雇無據,今判銀行須賠償楊32萬3035元。

    楊男指控,他自民國92年起擔任新光商業銀行的業務襄理,前年晉升為資深法催專員,負責東雲公司聯貸案之逾期放款催收。102年至103年間,他陸續向主辦聯貸案的元大資產管理公司領取5張支票,金額合計為2090萬7322元,但因細目複雜,他僅先將其中1張114萬餘元的支票存入公司帳戶,另4張均留於案卷內,準備等釐清核算分配金額後再存入。

    金管會檢查局查核元大銀行時,意外發現該4張支票尚未兌付,楊男立刻主動表示此案由他負責,並趕緊將4張支票全部存入公司帳戶。但新光商業銀行事後認定楊有疏失,遂將他記大過後資遣。

    對此新光商業銀行表示,楊男領取支票後,應該先將支票存入專戶,再來進行對帳作業,其私下保管的行為已違背法催專業概念及催收常態,也違反勞工忠誠履行勞務的義務,加上楊曾在94年間因徵審疏失導致公司損失8159萬餘元,此次再度犯錯,解雇符合最後手段性。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楊男延宕存入支票的行為並未造成公司任何損害,94年間犯的錯與本事件的時間點也已相隔10年,難認有長期怠忽工作之情,從新光商業銀行讓楊晉升為資深法催專員來看,更堪認楊男平時工作表現深獲肯定,銀行解雇無據,扣除楊男已支領的資遣費52萬餘元後,銀行仍須賠償32萬餘元薪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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