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滑梯摔傷尾椎 東勢林場判賠10萬元

彰化縣農會所屬的東勢林場。圖與文無關。(資料照,東勢林場提供)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葉姓女子到東勢林場玩溜滑梯,摔到尾椎骨挫傷,四處求診,向經營者彰化縣農會求償百萬,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彰化縣農會應賠償10萬餘元,其餘駁回。
台中市東勢區的東勢林場園區,由彰化縣農會經營,在園區內設置有長30公尺,約3層樓高的溜滑梯,從上滑下來約6秒到達地面,葉姓女子102年2月4日(春節期間)與家人一起到該處旅遊,從上滑下時屁股重重著地,摔到尾椎骨挫傷合併神經損傷,四處求醫,向彰化縣農會求償百萬元。
法官認為此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業者收取門票供不特定人遊憩,期遊憩器材應符合一定安全性,被告在溜滑梯底下未設置必要防護措施,使用人下滑時,與堅硬碎石碰撞,民眾得依據消保法及民法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
法官審理發現,102年2月4日起至103年9月24日止,相關就醫花費與該事件有因果關係,另103年9月24日葉女又發生另一起車禍事件,關係已經中斷。
況且尾椎骨傷害一般復原期為3個月,案發至103年9月已超過1年7個月,時間已經相當充裕,這段期間內葉女所提出之醫療支出,總計1萬4052元,加上精神慰撫金9萬元為適當,合計為10萬40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