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小三「牽一下手」判賠正宮10萬
新北地院法官勘驗錄影光碟,確認兩人有牽手行為,時間約1分鐘,認定兩人存有親密男女感情交往關係,判兩人賠償李妻10萬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李姓男子與客戶陳女交往密切,李妻察覺怪異,拍下兩人出遊,在等紅綠燈時,還當街牽起小手。李妻認為丈夫出軌,與陳女發生性行為求償150萬。新北地院法官勘驗錄影光碟,確認兩人有牽手行為,時間約1分鐘,認定兩人存有親密男女感情交往關係,判兩人賠償李妻10萬元。
李妻主張,她與丈夫於95年間結婚,但丈夫卻出軌,三度與陳女發生性行為,去年3月間,還一起出遊,牽手、擁抱與親吻,求償150萬元。
李男與陳女主張,兩人只是業務上合作的夥伴與重要客戶關係,雖曾受招待到日本、印尼峇里島旅遊,但只是團體行程,並無私下出遊情形,至於李妻提出的牽手影片,只是「偶發、臨時且單一次性舉動」無法證明兩人偷情。
法官勘驗畫面後確認,兩人曾手牽手,一般社會通念,普通朋友禮貌性的交誼舉止,僅需於過馬路時,有不逾矩的保護動作即可,但兩人在等紅綠燈時牽手,可見存有親密男女感情交往關係,判賠10萬元;至於兩人曾到國外旅遊,但無證據證明兩人嘿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