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廠職員罹癌求償職災 台電判賠126萬
核一廠。(資料照,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在台電核一、核二工作逾30年的李姓退休人員,指稱因在核電廠高輻射區工作多年,但台電未提供完整防護,導致身體累積大量輻射,退休後並罹患喉癌,訴請台電負起職業災害賠償,高等法院審理後,依台大醫院診斷出其白血球和血小版數量異常,與「職業性輻射曝露」有因果關係,判台電必須賠償李男126萬元;還可上訴。
李姓男子主張,63年7月起任職台電第一核能發電廠(即核一廠)技術員,69年轉到核二廠擔任電子儀器裝修員,經台北榮總診斷出他因受到輻射線傷害,導致「次發性白血球及血小版減少」,並建議他需隔離輻射,台電因此短暫將他調離核電廠,但70年間又將他調任核二廠,甚至在毫無防備措施下,77年間奉命進入核二廠管制區拍攝建廠10週年特刋所需照片,都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
李男並表示,96年屆齡退休後,台大醫院同年10月診斷他有「中重度低細胞性骨髓恲巨細胞耗盡」等症狀,判定是屬於職業病,97年4月間,台大醫院認為李男被診斷出其白血球和血小版數量異常的「次發疾病」,與「職業性輻射曝露」有因果關係,且因工作時曝露在石棉粉塵環境中而罹患喉癌,訴請台電應支付輻射曝露職災補償、慰撫金等費用共656萬元。
台電公司反駁稱,李男罹患疾病和其曝露在輻射環境無關,從和他同時段在核一廠任職,甚至曝露總劑量遠高於他的同事卻無健康問題,可以得到印證,台電並無職災補償等責任。
核二廠。(資料照,記者湯佳玲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