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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口水還打人 愛同會總幹事判刑也判賠

愛國同心會總幹事張秀葉曾嗆「信義分局長換10個都沒用」。(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愛國同心會總幹事張秀葉曾嗆「信義分局長換10個都沒用」。(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2015/11/05 09:53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愛國同心會這回踢到鐵板!曾嗆「信義分局長換10個都沒用」的愛國同心會總幹事張秀葉,因去年3月間向邱姓法輪功學員吐了2口口水,外加拿木質標語打傷邱的上唇,日前被台北地院判處拘役60日,可易科罰金。民事部分,今台北地院再判張須賠償對方10萬元。

擔任愛國同心會總幹事兼秘書的張秀葉,是從中國上海嫁來台灣的外籍配偶,有不少「經典」言行曾登上國內新聞版面,除了曾嗆柯P、信義分局外,也曾闖進議會高喊「我要解放台灣才回去」。

判決指出,去年3月15日下午,張秀葉與邱姓法輪功學員各自拿著橫幅、標語在101大樓前對中國遊客宣揚所屬團體的理念,結果張聽到邱喊了「法輪大法好」後氣到不行,竟當眾朝邱的臉部連吐2次口水,接著又將右手所持的木質標語轉向側面,朝邱的臉上揮擊,造成邱上唇腫痛。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日前已依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等分別判張秀葉拘役50日、20日,應執行60日,可易科罰金6萬元。民事部分開庭時,張秀葉仍辯稱,邱女的指控都是捏造,沒有證據可證明她有毆打或吐口水行為,她更另批刑事庭法官不採納信義分局採驗不到DNA的科學證明,卻採信法輪功成員的證詞。

台北地院審理後,依據林姓證人證詞及刑事案件判決內容,認定張秀葉傷人、吐口水之行為應屬實,信義分局採驗不出DNA可能是因時間相隔3小時之久,因外在碰觸、診療過程、檢體不足等原因所致,無法依此推論出張「未吐口水」之結論。

法官認為,張秀葉於102年間就因類似衝突,以言語侮辱張女,103年間又打傷另名周女及本案邱女,一再使用暴力破壞社會秩序,也讓被害人身陷恐懼、戕害其言論自由,應賠償邱女10萬元,。

此外,判決也提到,張秀葉曾提出低收入戶證明,強調目前無業、無資力,但法院查詢其入出境紀錄,發現其於103年及104年,各入出境高達3次,顯然非毫無資力,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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