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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擬延長納骨塔櫃位使用年限至50年

大雅區生命藝術館除了提供納骨塔位,戶外還有樹葬、花葬及灑葬區。(記者黃鐘山攝)

大雅區生命藝術館除了提供納骨塔位,戶外還有樹葬、花葬及灑葬區。(記者黃鐘山攝)

2015/10/24 16:28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公立納骨塔櫃位存放骨灰骸以30年為限,期滿必需重新購買,過程中勞師動眾,往往要將骨灰骸取回並重新安置,民眾擔心打擾往生者。市府體恤民眾需求,研議修正「台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將使用年限延長為50年,目前法案已送市議會審議,法規修正後,可望減輕民眾的心理與經濟負擔。

台中市公立納骨塔接受存放骨灰骸地點,包括和平區第五公墓、神岡區陟岵堂和崇本堂、豐原區、清水區、潭子區第一公墓和寶山紀念公園、大雅區第四公墓和第七公墓、東勢區、后里區、太平區懷恩堂、大甲區、大安區、烏日區第五公墓和第九公墓、沙鹿區、霧峰區、外埔區第一公墓和第二公墓、西屯區第十三公墓、大肚區大肚山公墓。

市府民政局表示,依照原「台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中市公立納骨塔櫃位存放骨灰骸的年限為三十年,民眾反映存放時間太短,期滿時必須重新購買,才可以再存放,且骨灰安置後,才經過三十年又要取回並重新安置,擔心打擾往生者。

民政局長蔡世寅說,考量台中市公私立納骨堂塔櫃位數量,尚足以存放轄內往生市民的骨灰骸,市府參考其他縣市公立納骨塔骨灰骸存放期限,並著手修訂自治條例,將市有公立納骨塔櫃位的申請使用年限從三十年延長為五十年,希望減輕民眾的心理與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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