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讓幹道車先行 駕駛釀禍判賠634萬
男子未讓幹道先行釀車禍,判賠。(資料照,記者劉濱銓攝)圖與本文無關。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彰化施姓高職女生坐在田姓友人機車後座,行經彰化縣鹿港鎮路口,遭莊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撞擊倒地,施女左眼失明併發水腦症、顱骨骨折,無法自理生活,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為莊男需負6成過失責任,判決莊男須賠634萬餘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100年10月7日深夜11點10分,莊男開車行經路港鎮三民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口時,剛好田女騎車搭載被害人施女駛出中山路,兩車相撞,施女和田女人車倒地,施女傷勢嚴重,送醫撿回一命。
台中高分院認為,莊男未讓幹道車先行,田女騎車時也未減速,應各負應負6成和4成責任責任,判決莊男應賠償805萬5373元,扣除施女已領的強制責任保險金170萬5501元,莊男應賠634萬9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