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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手丟女友物品 男子判罰金

    2015/10/15 19:1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陳姓男子與蕭姓女友分手後,竟命謝姓友人將女友的Gucci、Dior名牌包等物品丟棄,謝男沒照辦,搬到倉庫存放,後因與陳男同居的王女,與陳男交惡後,打電話告知蕭女。新北地院依侵占罪,判陳罰金1萬2千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蕭姓女友於去年1月開始同居,後來感情生變,蕭女因而搬離該處,4月間,陳男請友人謝男把蕭女所有的Bally、Gucci、Dior包、Chanel長靴、64套內衣、11個鼻煙壺、緬甸紫羅蘭玉鐲等物,搬走丟棄,還傳訊給女友說:「東西我丟了!」

    謝男認為不妥,認為蕭女日後可能取回,將物品放置在樹林、新莊交界處的一個貨櫃屋內;事後,蕭女怒告陳侵占罪嫌,謝得知後告知陳男:「我沒有把東西丟掉!」但陳男卻請搬家公司人員把東西搬到苗栗。

    直到去年9月,與陳男同居的王女,因與陳男交惡,打電話告知蕭女此事,後來蕭女已順利取回物品。法官認定陳觸犯刑法337條,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最重只能判到罰金1萬5千元;法官認為陳男未給付任何賠償,也未取得諒解,判罰金1萬2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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