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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表示反對不代表「默示同意」 法院判頂樓違建應拆

台北市中山區一處公寓4樓張姓屋主,20多年前購屋後在頂樓加蓋鐵皮屋頂等違建,並收租牟利,高等法院今判張男屬無權占有頂樓平台,應拆除回復原狀給其他住戶。頂樓違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台北市中山區一處公寓4樓張姓屋主,20多年前購屋後在頂樓加蓋鐵皮屋頂等違建,並收租牟利,高等法院今判張男屬無權占有頂樓平台,應拆除回復原狀給其他住戶。頂樓違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5/09/30 23:0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中山區一處公寓4樓張姓屋主,20多年前購屋後在頂樓加蓋鐵皮屋頂等違建,並收租牟利,其他公寓住戶要求他拆除違建被拒,因此訴請拆除違建,並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但張男指稱,其他住戶多年來均未表示反對,已形同「默示同意」頂樓增建物,但高等法院認為,屋頂平台屬所有住戶所有,其他住戶對違建未明確表示反對或阻撓,不代表同意違建,今判張男屬無權占有頂樓平台,應拆除回復原狀給其他住戶。

此外,高院也判決,張男應支付一至三樓住戶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各9萬多元,並從前年5月提起本訴訟起,直到張男拆除屋頂平台違建返還其他住戶為止,按月支付其他住戶1500多元。

此訴訟案公寓建物,住於北市新生北路一段,緊臨吉林路、松江路和新生北路高架橋,交通相當便利。

公寓的1至3樓住戶主張,4樓張姓住戶除了接手前手的屋頂花園、鐵製的樓梯、臥室、書房等增建物,還擴建一個大型的鐵皮屋頂,對外出租,該批違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訴請張姓屋主應拆除屋頂違建物,還給所有住戶,並支付5年來的不當得利。

但張男反駁,前手的4樓住戶早年已獲得其他住戶或其長輩同意,才在屋頂平台興建增建物,他於83年間購買4樓房屋後,其他住戶也沒有異議,可視為「默示同意」才對。

但高等法院指出,頂樓平台是建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所有住戶都有權使用頂樓平台,若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一共有人均不得有「排他性」的獨占使用,而且即使住戶對違建未表示反對或阻撓,並沒有「默示同意」的法律效果。

高院也查詢台北市政府,查出該公寓並無申請核准搭建增建物的相關紀錄,認定屋頂平台相關增建物屬違建物,張男屬無權占有頂樓平台,因此今判應拆除違建物,將頂樓平台回復原狀給其他住戶共同使用,並支付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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