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漾」票房慘連累「花漾酒」 佣金不准拒付
2015/09/30 11:2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馬祖酒廠與南方島電影公司為行銷電影「花漾」,雙方合作推出「花漾酒」,南方島需利用「花漾」行銷花漾酒,並在宣傳通路露出可辨識的LOGO圖字樣,不料電影上映後,口碑及票房不佳,馬祖酒廠拒付佣金,南方島告上法院,最高法院維持福建金門高分院見解,認為南方島已盡行銷責任,判決馬祖酒廠須給付佣金和退還履約保證金共381萬4650元及利息,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馬祖酒廠與南方島電影公司進行異業結合,雙方合作推廣行銷「馬祖花漾酒」,101年11月16日簽約約定宣傳行銷方式,履約時間從101年12月28日起6個月,佣金363萬3000元,馬祖酒廠並事先收取履約保證金18萬1650元,不料101年12月28日在台北上映後,賣座奇慘,102年1月25日下檔時,票房才數百萬元,「花漾酒」銷售數字同樣不好看。
馬祖酒廠認為「花漾」不賣座,害他們窖藏10年好酒賣不掉,拒付佣金也拒還18萬多元履約保證金,歷審法院皆支持南方島公司見解,認為已完成約定事項,判決馬祖酒廠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