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不夠多 飯店怒告「幸福最晴天」劇組敗訴
幸福最晴天偶像劇之前在南投縣溪頭米堤舉辦開鏡典禮,演員張鈞甯、賀軍翔、南投縣長李朝卿、米堤飯店總經理李麗裕及明道(從左至右)一同祭拜祈求順利平安。(記者謝介裕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由藝人張鈞甯、賀軍翔等人主演的偶像劇《幸福最晴天》,99年間與南投「溪頭米堤大飯店」簽訂合作契約,約定由飯店提供贊助經費與食宿,劇組則協助飯店在劇中與記者會中曝光,沒想到飯店不滿成效,事後提告求償411萬餘元。但台北地院認定,劇中已對飯店著墨不少,今判飯店敗訴,可上訴。
據悉,《幸福最晴天》雖是中國安徽衛視的自製偶像劇,但男女主角及製作班底均來自台灣,99年間分別在台灣、廈門等地取景拍攝,其中男主角賀軍翔、女主角張鈞甯分別飾演飯店總裁與飯店清潔工,片中也因此出現大量飯店場景。
當時南投「溪頭米堤大飯店」業者,與劇組「東映製作公司」簽訂契約,由飯店免費安排劇組人員的食宿、交通,並贊助製作費,劇組則必須透過置入性行銷及舉辦記者會等方式,協助飯店LOGO與產品曝光。
但飯店業者事後認為,劇中未出現飯店各種特色場景,也沒將飯店LOGO於片尾或官方出版品中露出,還把飯店名稱「溪頭米堤飯店」誤寫成「南投米堤飯店」,甚至記者會還只找來2名記者,顯然沒達成當初合約所述內容,於是提告要求劇組賠償贊助費、記者會費及住宿費共411萬餘元。
不過法官查閱電視劇畫面後發現,飯店LOGO及石獅子、游泳池等特色場景,確有出現在劇中,由於雙方並未特別約定鏡頭停留時間、取景角度等細節,難認劇組有違約情形,此外記者會當天各大媒體都有做出相關報導,也沒有違約問題。
此外,法官也認為,剪輯、出版品等部分,屬於拍攝完成後的後製工作,飯店業者有先付款之義務,但業者給付第1期贊助金52萬餘元後,並未支付第2期的90萬元,此部分的求償也屬無據,今判飯店敗訴、劇組免賠。
據悉,雙方除了此樁民事訴訟外,前年飯店業者也曾向劇組梁姓負責人及胡姓行銷總監提告詐欺,但新北地檢署認定雙方是民事糾紛,做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