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頭金自由樂捐?檢方認定無營利不起訴
新北市雙溪區一名胡姓男子與張姓等5名賭客在家中擲骰子比大小,並約定做莊者可隨意捐錢當抽頭金。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雙溪區一名胡姓男子與張姓等5名賭客在家中擲骰子比大小,並約定做莊者可隨意捐錢當抽頭金。胡男與張姓賭客在酒精的催化下,發生衝突。胡竟持殺豬刀砍傷張男,臟器外露。警方獲報前往處理,依殺人未遂及賭博罪嫌將胡嫌移送法辦。檢察官偵辦賭博案件時,認為自由樂捐與意圖營利不同,賭客均證稱沒有強迫抽頭,予以胡男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中指出,今年7月6日下午胡男找來5名賭客在家中以碗公、骰子作為賭具,以點數大小對賭;約莫1個小時後,胡男與張姓賭客發生爭執,持殺豬刀砍人,警方獲報逮捕胡男,並查獲500元抽頭金、18顆骰子,依殺人未遂(另行起訴)、賭博罪移送法辦。
胡男偵訊時宣稱,自己並沒有跟賭客要錢,是大家隨興吃紅,賭客也表示贏的人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給100元。
檢察官調查認為,意圖營利需要有主觀犯意,但依照賭客證詞,主持人並沒有強迫抽頭的情形,不能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等罪嫌相繩,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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