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要女友裸體示眾 瓶塞下體全裸凌虐
2015/08/31 16:1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恐怖情人!台中市鄧姓男子不滿同居女友要分手,去年4月載女友於台中市豐原區豐東商圈,脫光女友衣服強令下車裸體示眾,女友抓住車門門把不從,鄧男再把女友載回住處,喝令女友裸體下跪與罰站,作勢把保特瓶塞入下體與性侵害得逞,他辯稱雙方交往6年,性行為不能視為性侵害,台中高分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決徒刑3年2月。
判決書指出,鄧男有多次毆打女友的記錄,女友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鄧男卻違法保護令,再度向女友施暴(違反家暴保護令判刑4月),去年4月11日他開車載女友吃飯喝酒後,返回住處路上,想起女友提議分手一事,先把女友衣服撕破拋出車外,到了至豐原廟東夜市,還要把赤裸的女友硬拖下車示眾,「要讓大家看到妳一絲不掛的樣子」,女友拉住車門把不從。
鄧男把女友載回家,命令赤裸的女友,重複進行跪姿、趴姿、蹲姿與罰站等體罰動作,還要簽立本票或提供金融卡的密碼,由他取款支付違反家暴保護令的罰金,但女友以「我沒做錯事」拒絕。
鄧男一怒之下,作勢用保特瓶塞入女友的下體,女友不斷掙扎抗拒,他又命令女友重複下跪與罰站(違反保護令與妨害自由判刑5月確定)等體罰動作,再把女友強行拖到床上性交得逞。
鄧男的女友翌日上午詢問社工保護令細節,在社工建議下,針對家庭暴力部分向台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報案時,說出自己被性侵害的過程,鄧男於警訊中,只承認有撕破女友衣服,體罰並拿保特瓶威脅女友,否認性侵害行為,法院審理時又說,雙方性行為不能視為性侵害,但台中高分院認為,女友或妻子不願意,就屬於強制性交,據此判決鄧男3年2月徒刑,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