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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避審判、動作頻頻 黃澄清還是被判有罪

    規避審判、動作頻頻,黃澄清(左)還是被判有罪。(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規避審判、動作頻頻,黃澄清(左)還是被判有罪。(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2015/07/31 17:43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競選議員時,競選總部總幹事黃澄清涉嫌賄選,今日被判有罪,由於此案關係到當選無效之訴,黃澄清在審理過程間,動作不斷,除了控告公訴檢察官外,還臨時「掛病號」,甚至聲請移轉管轄,並多次召開記者會喊冤,不過都一一被法官識破,還是在今日做出有罪判決。

    據瞭解,全案在2月26日準備程序庭後,黃澄清就多次在審理日期前幾天,臨時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台南地院也為此數度延後審理日期。而經過多次庭訊,台南地院在5月12日傳訊所有證人,召開最後一次審理庭,當時黃澄清與律師都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依照程序,原本要在5月28日由檢察官與被告言詞辯論後,訂出宣判日,但黃澄清突然在5月27下午,向法院遞狀,聲稱公訴檢察官曾在4月24日,透過律師,教唆證人作偽證,要求重新勘驗證據。

    法院受理後,只能將原訂的辯論庭再度改成調查庭,並且又多召開了兩次調查庭,確認沒有證據能力,無法影響判決,雖然成功延滯審理時間,但黃澄清仍於6月10日,前往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並於6月11日前往台北地檢按鈴控告檢察官教唆偽證。

    全案最後在6月25日上午召開辯論庭,但開庭後,律師才以黃澄清要做大腸鏡檢查,無法到庭,臨時請假,法院雖然發函要求醫院提供病歷,但又拖延了辯論期程。

    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黃澄清到庭時,又以自己「人紅是非多」,及審理過程遭到司法不公平對待,聲請移轉管轄及法官迴避,企圖再度延滯審理,不料前者經法院認無理由,後者雖送由院方分案,但刑事訴訟法規範,聲請法官迴避,不需停止審理,並在今日下午做出有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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