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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2名國中女生露鳥 露鳥俠被判5月徒刑

34歲吳姓男子,分別對2名國中女學生露鳥,被判5個月徒刑,可易科15萬元罰金,圖為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34歲吳姓男子,分別對2名國中女學生露鳥,被判5個月徒刑,可易科15萬元罰金,圖為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2015/07/27 16:44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34歲吳姓男子在宜蘭市復興國中旁邊巷道,分別對2名國中女學生露鳥,少女嚇得驚聲尖叫,警方循線查出吳男涉案,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判他5個月徒刑,可易科15萬元罰金。

吳姓男子有竊盜、妨害性自主前科,今年4月間,在宜蘭市軍民路巷口,對路過的15歲李姓女學生裸露下體,5月中旬又在附近巷子,對另一名16歲林姓女學生露鳥,2名少女見陌生男子在路上掏出陽具,差點被嚇哭,家長獲知此事,向轄區派出所報案。

警方發現遛鳥俠鎖定落單女學生犯案,選在巷道內拉開下半身拉鍊,掏出陽具給人「觀賞」,案發地點沒有監視系統,辦案人員出示治安人口照片,給被害人指認,查獲吳姓男子涉有重嫌,吳男警訊時坦承有拉下拉鍊,供稱是在路旁小便,否認蓄意向女學生「獻寶」。

承審法官認定吳姓男子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違反兒少保障法,斥責吳男欠缺法紀觀念、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公開場所裸露下體,造成被害人噁心,素行欠佳,又是累犯,必須加重其刑,考量犯後坦承所為,諭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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