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到天亮想續攤 拒陪勾摔害好友死亡
2015/07/23 13:47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吳姓男子和潘姓友人日前相約到卡拉OK店喝酒,兩人從凌晨喝到天亮,吳男想起當天還有工作想離開,潘男卻持意繼續喝,雙方在店門口一陣拉扯,吳男竟用手勾住潘男頸部往後摔後,潘男吃痛酒醒,兩人再同搭計程車各自返家,但潘男卻因顱內出血,當天下午死在床上,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傷害致死罪判吳男徒刑5年。
判決指出,去年4月7日凌晨2點,同為音響同業的吳男(31歲)和潘男相約前往卡拉OK店喝酒,兩人喝到清晨5點半時,吳男想起當天下午還有工作,打算離開回家睡覺,但潘男卻認為喝不過癮想要續攤,兩人在卡拉OK店門口一陣拉扯後,吳先用衣服揮打,再拿店門口的水桶砸潘,最後還用右手勾住潘男頸部往後摔,造成潘男後腦撞地。
兩人發生衝突時,店家趕緊報警處理,員警到場時,潘已起身向員警說自己沒事、不要緊,也不願就醫,後來潘和吳坐上同部計程車各自回家睡覺;隔天下午,音響店員工一直找不到吳男,前往吳的住處查看時,發現他已斷氣躺在床上。
檢警會同法醫相驗、解剖後,研判吳男被潘勾頸摔倒後,導致顱內出血引發中樞神經休克死亡,檢方原本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吳男,但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男在1分鐘內一連串以衣物揮打、水桶砸人,又勾住潘男後摔等動作,故意傷害潘男的意圖明顯,因此改依最輕判7年以上的傷害致死論罪。
但合議庭考量到吳男本意是要阻止潘男繼續飲酒,若依傷害致死最輕本刑7年以上罪責論處,處罰過重,因此援引刑法第59條為吳男減輕刑度,判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