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女自殘160餘刀 控訴狼父猥褻
2015/05/24 00:20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陳姓男子不顧親情倫常,5度強行猥褻與前妻所生,就讀國小6年級的女兒,被重判4年有期徒刑。
陳姓男子與前妻離婚後,女兒交由前妻撫養,101年8月間,陳男以「媽媽家比較熱」為由,要當時就讀小6的被害人回到台南同住,並且與現任妻子、女兒(被害人之妹)及被害人同住一個房間。
101年11月某日晚間,陳男趁妻子、女兒不在時,伸手撫摸被害人胸部,被害人雖然將陳男手推開,但陳仍強行襲胸猥褻得逞。此後,陳男食髓知味,在101年底前,前後三度以襲胸方式,猥褻被害人。
眼見被害人無力反抗,陳男變本加厲,於102年1月某日在撫摸被害人胸部後,還將被害人的手拉開,強摸其下陰部,最後一次則是在102年2月1日,不但對被害人襲胸,甚至還以舌頭舔吻被害人臉部及脖子。
被害人受辱後,一度擔心父親要負刑責,被迫隱忍,但又無法釋懷,前後16次以美工刀割畫左手手臂發洩,每次自殘十餘刀。所幸都僅是皮肉淺傷,加上事發時正值冬天,都穿著長袖衣服,因此竟然沒人發現。
最後一次受辱後,被害人忍無可忍,向母親求助,全案才曝光。
庭訊時,陳男雖辯稱是反對女兒交男朋友,才被誣陷,但法官對陳男測謊未過及檢視被害人手上的確遺留刀痕,同時訪談多名關係人後,以陳男未善盡為人父之責任,已經不應該,又不顧親生女兒反抗,強行猥褻,以滿足個人性慾,以一罪一罰,分處3年2月到3年6月不等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