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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憂鬱男離婚稱被老婆「擺道」 法官判無效

    
太太自找證人,證人不了解兩造的婚姻情況,被法官判離婚無效。(記者顏宏駿翻攝)

    太太自找證人,證人不了解兩造的婚姻情況,被法官判離婚無效。(記者顏宏駿翻攝)

    2015/05/23 09:56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對夫婦,5年前賴姓先生罹憂鬱症,太太受不了,想離婚,找了2位朋友簽名作證,夫婦倆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如今先生憂鬱症痊癒,覺得當年被太太「擺了一道」,自已根本不想離婚,日前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官司」,法官以證人雖簽名,卻不知雙方有離婚之真意,判決先生勝訴。

    判決書說,由於先生罹患憂鬱症,夫婦倆3天一小吵,5天一大吵,太太實在受不了,便提出離婚之議,先生唯唯諾諾,不置可否。

    太太這下逮到機會,買來一份離婚協議書,根據民法第1050條,先找她的陳姓證券經紀人朋友在協議書上簽字,接著又找到她的楊姓友人,兩名證人簽完字後,夫婦倆再上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先生多年的憂鬱症於去年痊癒,覺得前妻「趁人之危」,利用他罹病時,自找證人「弄假成真」,為不讓前妻稱心如意,他向彰化地院民事法院提出「離婚無效」的訴訟。

    審理的法官表示,民法第1050條對於離婚證人的條件,雖然沒有規定夫妻簽名時證人一定在場,但證人一定要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既然2名證人對於這段婚姻不了解,自難認定兩造間的協議離婚,所以5年前的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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