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體被挖流血? 實情是男友睪丸被抓傷
2015/05/22 14:2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被同居女友指控性侵、以手指挖到下體流血,一審陳某被判4年8月,台中高分院認為陳某被女友抓傷睪丸在先、且血流如注,女子下體竟驗不出有任何精子細胞及男性DNA,有違常情,改判陳某無罪。
101年6月間,台中市洪女指控同居男友陳某酒後要求她口交被拒,就開始持酒瓶、椅子、電風扇毆打她,她情急下抓傷陳某陰囊,陳某仍持續撕爛她的衣服、內褲,以手指挖她下體流血,還以陰莖性侵她。
此案在地院判處陳某4年8月徒刑,陳某不服上訴,辯稱他確實有毆打洪女,但自從得知洪女從事性交易,且得性病,就無心與她「嘿咻」,且當時下體被她抓傷,他沒有以手指或陰莖性侵。
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發現洪女對事件過程陳述,前後出現顛倒、矛盾,依房東陳述,看見兩人吵架時,陳某血流如注,沒看到洪女有流血。如後續又發生指姦及陰莖性侵,理應會留下微物跡證,為何洪女身上都沒有任何精子細胞或男性DNA。
洪女指控被指姦時「下體被挖到流血」,但經鑑定下體沒有血跡反應,有念球菌感染。
法官認為陳某所辯較可信,洪女指控缺乏佐證,改判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