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針灸扎傷疑染病 怒控醫院未用安全針具
焦姓護士去年11月幫病人針灸時,不慎被針頭扎傷右手中指,指控沈姓護理長、梅姓感控護理師未將院內針頭全換成安全針具,且她受傷後,2人也未對她進行相關處置,涉業務過失傷害罪,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診所已按比例逐步更換安全針具,符合法規,且事發後2人職務代理人均有協助焦女抽血檢驗,今將沈、梅女不起訴。(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圖與本文無關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在中醫診所上班的焦姓護士,去年11月幫病人針灸時,不慎被針頭扎傷右手中指,指控沈姓護理長、梅姓感控護理師未將院內針頭全換成安全針具,且她受傷後,2人也未對她進行相關處置,涉業務過失傷害罪,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診所已按比例逐步更換安全針具,符合法規,且事發後2人職務代理人均有協助焦女抽血檢驗,今將沈、梅女不起訴。
沈女表示,焦女被扎傷當天,她生病請假在家,第二天上班得知此事,據她所知,當天有資深同仁幫她處理傷口;梅女則說,焦女被針頭扎傷後,醫院有按標準流程進行檢驗,結果焦女與病人皆未遭感染疾病。
檢方認為,焦女受傷後,診所有依循工作人員被針扎傷、割傷、切傷處理通報辦法,第一時間幫焦女治療及抽血檢驗,並追蹤焦女被扎傷後6個月有無遭感染,因此難以認定沈、梅女處置有疏失。
另目前法規規定醫院從102年起5年內,須按比例逐年將傳統針具換為安全針具,焦女扎傷時間點尚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全面使用安全針具時間,沈、梅女罪嫌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