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買房送女友 驚覺女友離婚2次
2015/05/11 12:3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吳姓男子和越南籍黎姓女子交往3年多,兩人交往期間,吳男買車買房送給女友,兩人準備結婚時,吳男發現黎女竟離婚兩次,還把他送給女友的房子轉到他人名下,吳男為此怒提詐欺告訴,但黎女卻稱吳男是「恐怖情人」,想分手卻分不掉。
檢方指出,吳男和黎女在99年間開始交往,兩人熱戀時,吳男和黎女合資購買新車和房子,當時黎女向吳男指稱,自己獨自在台灣生活沒有安全感,因此吳男同意將車子、房子登記在黎女名下,讓她生活有所保障。
103年3月間,吳男和黎女準備結婚,吳男還帶著黎女去買金飾和傢俱裝潢新家,此時,黎女向吳男坦白曾結過一次婚,但吳男調閱戶籍謄本後,卻發現黎女結過2次婚而非1次,吳男找黎女談判時,又發現他們合買的房子,已輕轉手登記在另名盧姓婦人名下,吳男認為自己受騙又要不回房子,只好提告詐欺。
檢方偵查時,黎女稱吳男是「恐怖情人」,不但時常對她動手動腳虐待她,還會跑到她上班的地方叫囂,她想分手就分不掉,後來在廟裡拜拜時認識盧姓婦人,盧姓婦人教她把房子轉登記在他人名下,把吳男趕跑後,房子就會還她,黎女聽從盧女指示,把房子易手後,卻惹來吳男不滿提告,她也不曉得該怎麼辦。
檢方認為,男女感情之事本來就沒有一定規則可循,原本真心相愛,到最後反目分手者所在多有,吳男買車、買房的目的是為了和黎女結婚,但兩人日後感情生變,不論原因為何,不能倒果為因,事後推論黎女有意詐財,如果吳男要求黎女返還車子、房子,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且兩人事後經過調解,黎女已還給吳男36萬元,吳男也撤告,因此偵結後祭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