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騎腳踏車撞傷人 父挨告不起訴
2015/05/07 13:02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謝姓男子日前帶10歲兒子至校園內騎腳踏車,因兒子不慎撞傷復健中的連姓男子,挨告過失傷害罪。基隆地檢署認定,謝父雖對兒子有教養義務,並無同時須負道路上交通狀況義務,因此處分謝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謝姓男子去年10月某日下午3時許,帶著10歲兒子在基隆市信義國中操場上騎腳踏車,兒子不慎撞倒在校園內復健的連姓男子,致連受有左膝、左修與背部挫傷等傷。
連認為,校園內禁止騎乘腳踏車,連父不應帶兒子在校園內騎車;帶兒子至校園內騎腳踏車,又未看好自己的兒子,控告謝過失傷害罪。
謝解釋,他從小就在信義國中附近長大,他帶兒子到信義國中騎車時,警衛未攔阻他們,且兒子也告訴他,不確定有沒有撞倒連。
基檢認為,現行交通法規,並未限制騎腳踏車的年齡,謝童已有騎腳踏車的能力,很難苛責謝父要監督兒子,不讓兒子有任何疏失。
再說,我國刑罰對於過失責任採行為人主義,並未採連帶過失刑事責任,而且,對過失所生的傷害結果,採嚴格的因我果關係理論,即使因過失所生的傷害,應負刑事責任,僅限於對結果具有最直接因果關係的人。
本案,謝雖是謝童的父親,對兒子有保護教養義務,但有關騎腳踏車的注意義務,應由實際騎車的兒子負擔,父母並無同時須負道路上交通狀況的義務,再說,謝並未騎腳踏車,自無過失可言;不過,謝父在刑事上雖未觸犯過失傷害罪,但連仍可循民事侵權行為請求謝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