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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出廠就沒後視鏡 警察開單被法官撤銷

2015/03/24 08:08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陳姓男子騎重機在超商停車場時,被警方取締沒裝後視鏡,依「擅自減少原規格設備」開單,然而陳男拿出車商廣告照片,證明當初交車時就已經沒有配後視鏡,法官為此判決撤銷罰單。

陳男說,去年1月騎重機在台中市后里區,被大甲分局警員說他「機車未裝後視鏡」攔停開單,裁罰900元,他說機車在出廠時就沒配備照後鏡,不是他自己拆的,且警員攔停地點,是在便利超商前供消費者暫停車輛的停車場,屬私人土地,而非道路或道路延伸,警方不能取締他。

法官調查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應責令改正。所以警方對陳男機車沒裝後視鏡開單,基本上並無問題。

同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對道路列舉概括規定,認為供公眾通行的地方,皆屬道路範圍,並不因產權為私有或公有而有所不同。

法官調查,陳男機車被舉發地點雖然是私人超商停車場,卻是業者提供給不特定多數人免費停車之用,當然可認為屬於「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所以警方在超商停車場對他開單,也無問題。

然而,問題出在警員開單時,在違規事實欄記載「擅自減少原規格設備」。然依陳男所提出的車商廣告照片,證明機車於出廠時,原規格設備就已經沒有配備後視鏡,自然無法構成「擅自減少原規格設備」,因此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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