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大火後申請復水電 現任都發局股長林隆安判刑
2015/03/16 14:2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阿拉夜店100年3月大火造成9死12傷,現任台中市政府都發局股長林隆安,當年將業者申請復水復電文件,不實填載「日後恢復住家使用」,獲得逐層簽核同意恢復供水電,當年林遭公懲會懲戒停職1年,昨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判1年10月。
判決書指出,台中「阿拉」夜店深夜發生大火,猛男舞者朱傳毅在台上甩玩煙火,引燃天花板泡棉,業者王銘哲被判5年8月,及擅接水電判刑6月,朱傳毅判刑2年6月定讞。
當年都發局僱員張尚義,審核「阿拉」申請恢復供水供電,未嚴格把關,收受消防業者廖炳森、代辦業者蔡四約賄賂5千元放行,另都發局技士林隆安,遭公懲會撤職停用1年,理由是他執行聯合稽查不當,事後未能追蹤複查,調職前未將阿拉夜店相關問題確實交接。
台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林隆安,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97年5月間阿拉夜店在住宅區違規使用,遭市府斷水斷電,私下偷接水電繼續營業,另一方面透過管道積極要申請恢復供水電。
張尚義收賄款5千元,而林隆安、張尚義都知道業者還想當夜店使用,為了包庇,將阿拉夜店現場會勘表「一般商業使用」,改為「日後恢復住家使用」,因阿拉夜店位於住宅區,不這麼寫是不會過,而填載不實後,瞞過層層審核而核准,林隆安依偽造文書罪判1年10月。
針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處分,林隆安表示,在稽查過程均依法處理,自認沒有疏失,遭受到如此處分,對他打擊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