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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槍殺怨友 自首判13年

    林男槍擊黃男後腦一槍,又在左太陽穴補一槍,隨即報警自首,今宣判判林13年有期徒刑。(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林男槍擊黃男後腦一槍,又在左太陽穴補一槍,隨即報警自首,今宣判判林13年有期徒刑。(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2015/02/24 16:4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北市46歲男子林賢立,不滿34歲友人黃田顗一再與他發生口角,前年8月林男在家裡客廳持槍從後近距離突襲,槍擊黃男後腦一槍,又在左太陽穴補一槍,隨即報警自首,黃男送醫急救仍告不治;台北地院今依殺人罪,判林13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憲兵士校畢業的林男承認槍殺黃男,警方獲報到場時他也早已卸下改造手槍的彈匣,束手就擒,他供稱認識黃男4年多,對方常向他小額借貸10萬、20萬,口氣很不好,甚至威脅到他家人安全,他為免波及家人才下手。

    但林男不承認擁槍自重,宣稱黃男曾經寄放槍枝在他鞋櫃,後來有拿走,案發當天黃男帶著槍到他家借錢,把槍放在桌上,他趁機奪槍殺人。

    然而,法院調查鑑定後認為,林男既說案發當天黃男沒戴手套,北市警鑑識中心卻在槍上驗不到黃男的DNA,因此不採信林男說詞,認定槍枝根本就是林男持有。

    合議庭審酌,林男與死者素有怨隙且常發生口角衝突,持槍殺人不宜輕縱,但考量他犯後主動報警認罪,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且黃母到庭時說林男有向她表示歉意,年節還有包紅包慰問她,因此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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