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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搞軌案 李泰安更三審判13年

纏訟9年的南迴搞軌案,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定李泰安僅涉及最後一次與弟弟李雙全為圖鉅額保險金,共謀搞軌殺人,並符合《妥速審判法》規定得以減刑,因此從無期徒刑改判徒刑13年。(資料照,記者陳賢義攝)

纏訟9年的南迴搞軌案,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定李泰安僅涉及最後一次與弟弟李雙全為圖鉅額保險金,共謀搞軌殺人,並符合《妥速審判法》規定得以減刑,因此從無期徒刑改判徒刑13年。(資料照,記者陳賢義攝)

2015/02/13 13:44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纏訟9年的南迴搞軌案,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定李泰安僅涉及最後一次與弟弟李雙全為圖鉅額保險金,共謀搞軌殺人,並符合《妥速審判法》規定得以減刑,因此從無期徒刑改判徒刑13年。

發生在2006年的南迴搞軌案,主謀李雙全在檢警偵辦期間上吊自殺,同年7月檢方起訴認定李泰安參與4次破壞鐵軌、與李雙全共謀殺人,將李泰安求處死刑。

屏東地院一審認定他只涉及最後一次搞軌共謀殺人,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認定他參與3次搞軌,判刑18年,最高法院認為陳氏死因有疑點發回更審,更一審仍認定陳氏死因為他殺,將李泰安判刑13年。

更二審宣判時又改判無期徒刑,再度上訴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因檢察官於更一審說詞「誠實跟審判長報告,我們沒有驗出任何毒物」等理由,認為陳氏死因仍有疑點,再度發回高雄分院更審。

更三審合議庭認定,李泰安兄弟圖謀7100萬元保險金,於2006年3月17日先由李泰安到現場破壞鐵軌,李雙全則先讓陳氏紅琛服下鎮靜藥「意妥明」後,帶她搭上列車,列車翻覆後帶陳女緊急送醫,李雙全再趁機注射含有酒精的物品到陳氏的點滴內,最後導致肺部瞬間大出血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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