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判刑1年3月定讞 黃世銘:無法接受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高等法院今天上午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3罪,共判1年3個月徒刑。(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高等法院今天上午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3罪,共判1年3個月徒刑,較一審多1個月,可易科罰金45萬元,全案定讞。對於判決結果,黃世銘於晚間發表聲明,「無法接受!」堅信歷史會還他清白與公道。
黃世銘聲明全文如下:
對於高院嚴重悖離事實 誤解法令之判決,本人絕對無法接受,因為在英美法的國度裡,「裁判之目的在實踐司法正義」,今天,是本人這個揭弊者在維護司法正義?還是關說者在破壞司法正義?這是再清楚明白不過的事。
本人認為人非上帝神佛,凡是人為的判斷決定,包括司法裁判,都會有嚴重錯誤情形,如今高院判決完全否定本人之辯解,並加重量刑,本人完全無法接受,本人不在乎當前的判斷決定,只重視將來歷史對本件關說案之評價定位,本人堅信歷史會還我清白與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