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要部屬罰站70分鐘 不算公然侮辱
2015/01/14 12:15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姚姓女保險員不滿胡姓上司在會議中,命她罰站,而且一站就是70分鐘,認為遭到羞辱,怒告胡公然侮辱。基隆地檢署認定,罰站頂多損及個人評價,並未達貶損姚女的社會評價,處分胡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姚姓女保險員是某人壽保險公司基隆分公司區經理,還在社區大學兼任講師。去年7月間,姚女在公司召開的區經理增員會議中,被50歲的胡姓上司點名績效不好,並遭到指正。
不料,姚要上台報告時,因未帶檢討簡報,遭胡喝令不要報告了,到一旁罰站。
姚女指控,胡當著基隆各區經理的面前,要她從5點半罰站到6點40分,實在是太侮辱人,讓她的尊嚴、名譽掃地,才控告胡公然侮辱罪。
胡解釋,那天的會議是內部檢核,績效不好的區經理有7位,姚報告時沒帶簡報,沒有東西報告,當然請她到一旁,報告完就散會了;他沒有口出惡言,只是叫姚女罰站。
基隆地檢署調查,姚女當天確實是因沒有帶檢討報告被罰站,唯罰站僅對姚女產生負面評價,尚未達貶損姚女社會評價與人格地位,且胡在姚女罰站時,並未再口出惡言,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