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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獄中行使特權 王令麟發聲明喊冤

台北地檢署偵辦獄政貪瀆案時,查出前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見圖)曾透過貼身秘書胡曉菁涉嫌賄賂監獄官員。王令麟今日透過委任律師謝協昌發出聲明稿表示,指他並無行使特權。(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台北地檢署偵辦獄政貪瀆案時,查出前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見圖)曾透過貼身秘書胡曉菁涉嫌賄賂監獄官員。王令麟今日透過委任律師謝協昌發出聲明稿表示,指他並無行使特權。(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5/01/13 21:5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獄政貪瀆案時,查出前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曾透過貼身秘書胡曉菁涉嫌賄賂監獄官員。王令麟今日透過委任律師謝協昌發出聲明稿表示,他只是關心員工生計,因此在符合監所相關規定下,取得報章雜誌、獲悉社會及企業相關消息,並無行使特權。

王強調符合監所相關規定

王令麟表示,雖然他為受刑人,但其在監所的接見、通信一向恪守監所對於受刑人處遇之相關規定辦理,與相同級數之受刑人之待遇無異,監所也是在符合兩公約及法律規定下讓他行使權利,絕無任何享受特權之情形,不應將法令給予令麟享有的權利汙名化。

王令麟也說,在入監之前仍有3000名員工在所創辦的企業服務,所以他很關心員工一家的生計,必須不斷思考如何安定員工的生計。他表示,在符合監所相關規定下,取得報章雜誌、獲悉社會及企業相關消息全係出於關心家人、公司員工以及照顧員工生計之舉,皆符合兩公約及監所規定,外界不應也不宜將他關心所創辦之企業的運作,視為行使特權。

王令麟認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第3項所揭櫫之普世人權,身為受刑人自當享有接見、通信等上開權利,他沒有也不需要為此行賄。他強調,起訴書所認定三節饋贈都屬我國風俗民情,洵屬人情之常,不應也不宜解讀為行賄行為。

王令麟透過律師謝協昌發出聲明稿全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由此可知不論被告人身自由是否受拘束,均享有不受干預、自由溝通權利。令麟雖現為受刑人,但其在監所所為接見、通信一向恪守監所對於受刑人處遇之相關規定辦理,與相同級數之受刑人之待遇無異,監所也是在符合兩公約及法律規定下給予令麟行使權利,絕無任何享受特權之情形,不應將法令給予令麟享有的權利汙名化。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令麟在入監之前仍有三千名員工在所創辦的企業服務,令麟除了關心家人之外,更關心員工一家的生計,令麟在監所期間除了反省過去的行為外,也必須不斷思考如何安定員工的生計,因此,在符合監所相關規定下,取得報章雜誌、獲悉社會及企業相關消息全係出於關心家人、公司員工以及照顧員工生計之舉,皆符合兩公約及監所規定,不應也不宜將令麟關心所創辦之企業的運作,視為行使特權。

綜上,令麟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第3項所揭櫫之普世人權,身為受刑人自當享有接見、通信等上開權利,令麟沒有也不需要為此行賄。本案起訴書所認定三節饋贈只有價值一般(價值1000元或1500元)的禮盒,並無金錢或貴重物品,而年節饋贈親朋好友乃屬我國風俗民情,洵屬人情之常,不應也不宜解讀為行賄行為。試問,起訴書認定在三節用價值1000元或1500元的水果、乾貨禮盒作為行使特權的行賄對價,這合理嗎?此可留待社會公論。

委任律師 謝協昌律師代發

1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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