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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褵30年才離 法院判妻給付千萬給前夫

但法官發現鄭女與債權人皆提不出借還款證明,因此難以認定鄭確實曾借款,並拿賣房所得還款,要求她須返還前夫千餘萬。(本報資料照)

但法官發現鄭女與債權人皆提不出借還款證明,因此難以認定鄭確實曾借款,並拿賣房所得還款,要求她須返還前夫千餘萬。(本報資料照)

2015/01/06 19:22

〔記者溫于德/新北報導〕結婚32年的何男、鄭女夫妻,辛苦經營自助餐店攢下3處房產,價值2千餘萬元,前年卻感情生變離婚,何男訴請財產重新分配,提請民事訴訟;新北地院認為,鄭女賣出其中2處房產所得現金,雖稱「還債後一無所剩」,但卻提不出相關借還款證明,因此判鄭需給付前夫1千餘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何、鄭在民國70年結婚,但鄭自稱76年至78年間遭丈夫家暴,當時就興起離婚念頭,但念在當時孩子還小,未馬上提出離婚訴訟;夫妻倆在往後10年間,因經營自助餐店致富,陸續購入新北市板橋3處房產,總價值2100餘萬。

夫妻之間前年1月協議離婚,當時何男全身僅剩500元,但他認為其中2處房產賣出所得價金1000餘萬,卻一毛不得,心有不甘遂提出告訴,要求分得總財產一半。

法院開庭時,認為兩人離婚前居住的房子,價值9百餘萬也須列入財產計算,遂認定須重新分配財產達2100餘萬,雖鄭女辯稱「賣房現金還債後一無所剩」,但法官發現她與債權人皆提不出借還款證明,因此難以認定鄭確實曾借款,並拿賣房所得還款,要求她須返還前夫千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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