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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鎮長撞死大學生 號誌不清國賠426萬

2014/12/31 13:5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彰化縣北斗鎮鎮長洪叁民開車違規變換車道,撞死騎機車的大學生江俊穎,江的父母認為政府設置的交通標誌不清,也有責任,訴請國賠,最高法院判決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須國賠426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99年11月7日下午5點,洪叁民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彰化市東外環路快車道由南往北行駛,經過台鳳路口時右轉,剛好江姓男子騎機車也行經該交岔路口。

洪叁民違規右轉,撞擊江的機車,江被撞飛到路邊護欄後摔落安全島,肋骨多處骨折刺穿胸部導致血胸,送醫後不治死亡,洪主動報警自首,洪已依過失致死罪判刑9月確定,須入監服刑,民事責任部分,法院判洪賠償江的父母428萬多元定讞,但洪未賠。

江姓大學生的父母主張,公路總局第2區養護工程處在案發地道路及標誌設計不良,紅綠燈號誌及路面標示,同時指示汽機車可同時直行與右轉,導致江某死亡,應負國賠責任,法院採信判准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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