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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費用談不攏 準夫妻鬧翻不結了

陳姓男子與陳姓女友前年訂婚,並向親友廣發喜帖,預定在台北陶園飯店舉辦訂婚喜宴,未料婚宴前幾天,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壓桌禮」遭拒,雙方協調不成,女方竟氣說「不結婚了」,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陳姓男子與陳姓女友前年訂婚,並向親友廣發喜帖,預定在台北陶園飯店舉辦訂婚喜宴,未料婚宴前幾天,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壓桌禮」遭拒,雙方協調不成,女方竟氣說「不結婚了」,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4/12/24 12:17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陳姓男子與陳姓女友前年訂婚,並向親友廣發喜帖,預定在台北陶園飯店舉辦訂婚喜宴,未料婚宴前幾天,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壓桌禮」遭拒,雙方協調不成,女方竟氣說「不結婚了」,還要求男方搬出同居處,事後男方不滿女方解除婚約,提告求償已支付的喜餅費、婚紗費等57萬餘元;法官審理認定,2人在籌備階段就取消訂婚,尚未成立婚約,女方沒有違約問題,判女方免賠。仍可上訴。

女方母親主張,依傳統「壓桌禮」習俗,訂婚宴的男方親友桌錢須由男方支付,但男方母親認為,按南部習俗,訂婚宴應由女方負責,結婚宴由男方負責。雙方為此鬧得不可開交,儘管喜帖都已寄發出去,仍舊決定取消訂婚。事後男方還告上法院,要求女方賠償喜餅錢、婚紗費共27萬餘元,並主張女方無故解除婚約,須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法官審理指出,依台灣民間習俗,男女若有結婚計畫,須先由男方到女方家提親,討論訂婚細節,待訂婚儀式完成,雙方如願意履行婚約,才接著迎娶並舉行結婚典禮。法官認為,雙方雖已同居,但未必有結婚之意,且2人拍婚紗、訂喜餅僅是訂婚儀式的準備,雙方婚約尚未成立,因此判定女方沒有毀婚,不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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